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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头条丨案例:男子540万存银行不翼而飞,银行称参与非法集资一分不赔

2023-03-20 07:43:18  来源:雪峰说法

内蒙古巴彦淖尔,郝汉受银行柜员贾俊诱惑,分2次将540万存入银行,结果还没到期就接到通知,称他的钱没有存入银行,因涉嫌参与非法集资,540万损失需要自己承担。郝汉无法接受如此结果,将银行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一分不赔!郝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能否扭转乾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郝汉是名商人,通过多年艰苦奋斗,慢慢积累下丰厚身家,有了一定积蓄后,郝汉慢慢开始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过程中认识银行员工贾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贾俊善于察言观色,在银行负责揽储,在他的刻意迎合下,郝汉很快和他打成一片,并互相提供便利,两人逐渐成为朋友。

经过一段时间交往,贾俊知道郝汉身家不菲,于是告诉郝汉,银行有一个高息存款,年收益超过10%,并询问他是否参加,正好此时郝汉手里有一大笔理财到账。

听完贾俊的介绍后,郝汉十分心动,虽然对如此高的利息产生疑问,但贾俊表示,这是银行推出的专项业务,专门针对优质客户。

考虑一番后,郝汉认为,贾俊作为银行员工,说话可信度较高,并且两人交往以来,也从未出过问题,于是分2次将540万存入银行。

相应的,贾俊将2张存单交给郝汉,上面盖有银行印章,还十分详细地写有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到期利息,看起来和普通存单无异,郝汉不疑有他,满怀期望地等着存款到期。

可万万没想到,他早已落入贾俊精心编制的陷阱,贾俊利用在银行工作之便,多次伪造存单高息揽储,并将这笔钱以更高的利息放出获利。

你贪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看中的是你本金!贾俊自以为深谙金融规则,可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辨别力,上游跑路后资金链断裂,投出的所有钱款血本无归。

贾俊很快被捕,理由是涉嫌非法集资,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贾俊判决还没出来,银行就通知郝汉,贾俊涉嫌非法集资,郝汉心中大惊,马上拿着存单去银行查询,结果存单是张假货,540万根本没进银行。

原来,存单是贾俊伪造的,由于常年在银行工作,其伪造程度可以以假乱真,普通人根本看不出来,郝汉也没察觉出猫腻。

现在贾俊被捕,上游也已跑路,投资的钱大部分都打了水漂,郝汉面临着极大风险,于是向银行索要540万,可银行却认为,这笔损失该郝汉自行承担。

郝汉无法接受银行的说法,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郝汉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己方损失,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郝汉认为:(1)贾俊是银行员工,身份足以让人产生信任;(2)存单上盖有银行印章,普通人无法识别真伪;(3)银行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认为:(1)郝汉作为投资人,应当自己识别风险,贾俊所提出的收益,显然超出正常利息;(2)贾俊案发后,郝汉和他串联,想将风险转嫁至银行,让银行承担540万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郝汉所存的540万,根本没有进入银行账户,因此双方不成立储蓄关系;(2)郝汉受高息诱惑,属于非法集资参与人。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非法集资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贾俊是非法集资人,应当向郝汉清退集资资金,但贾俊之所以案发,就是因为上游跑路,其早已无力清偿,根据此条规定,郝汉应自行承担损失。

据此,一审判决,郝汉属于非法集资参与人,和银行间不存在储蓄关系,540万损失应自行承担,银行一分不赔,对此结果,郝汉无法接受,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院认为此案主要争议点有二:一是储蓄关系认定;二是非法集资认定。

储蓄关系认定上,二审法院认为,郝汉将钱交给银行员工贾俊,并获得对应存单,上面盖有银行印章,贾俊的操作符合常规流程。

郝汉作为普通人,不应苛求他具有识别能力,因此从形式上而言,郝汉在此事中没有过错,属于善意相对人,他和银行间成立储蓄关系。

此外,银行提出郝汉与贾俊勾结参与非法集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但银行方只能证明两人是朋友,无法证明他们有意思联络,故无法认定郝汉参与非法集资。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郝汉与银行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违背相应义务,造成储户郝汉受损,主观上具有过错,需要承担替代责任,赔偿完540万以后,可以向贾俊追偿,不过这笔追偿,很可能遥遥无期,苦果只能银行承担!贾俊作为非法集资人,无法归还相应款项,也将面对更严厉的惩处。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银行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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