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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呢?

2023-03-09 16:03:4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李亚普律师


(资料图)

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从该规定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是需要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并批准后才能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金融机构。

2、200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以银发[2009]363号文件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作为配套的监管措施,自201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金融机构代码证》,首期先在银行业范围内推广。简单地说,即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承认某机构是金融机构,此机构将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一个唯一的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代码证》。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承认32类机构为“金融机构”,其中第32为小额贷款公司。

从《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看,小额贷款公司也应该属于金融机构。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列举的32类金融机构,更多地是从金融机构统计的角度做出的规范。

3、银发(2015)309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从《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看,小额贷款公司也应该属于金融机构。

但上述规定都是行业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定,至今没有法律层面对小额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认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问题,法律实践中存在分歧,尚需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其地位。

作者简介: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部分刑事案例:1、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张某某挪用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万余元案(邢台市威县法院判处缓刑)3、史某某贩卖毒品判处缓刑案(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6. 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案(大兴区法院判处缓刑):7.邵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缓刑案(朝阳区法院判处缓刑)8.王某某猥亵案(朝阳区法院判处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案)9.张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改判)10.周某某信用卡诈骗在未取保的情况下仅判处拘役2个月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11.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数罪并罚、累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案(怀柔区法院)12. 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不起诉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13.赵某某职务侵占60万余元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14.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房山区检察院)15.许某某强奸不起诉案(大兴区检察院)16.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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