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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讯息:《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重磅新规发布,商业银行不良率或将大幅上升?| 银行与信贷

2023-02-16 18:51:44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文/《清华金融评论》资深编辑孙世选‍‍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发布。未来《办法》实施会否导致银行不良率增加?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正式发布


(相关资料图)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998〕151号),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

从国际上看,2017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Prudential treatment of problem assets – definitions of non-performing exposures and forbearance),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能够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办法》共六章48条。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办法》借鉴了《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识别和比较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银行信息方面的困难。巴塞尔委员会尤其认识到,不同的银行在确定和报告其资产质量方面可能存在重大差异。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吸取的教训之一是,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并不总是能够理解和比较银行财务报表中呈现的信贷分类信息。不同的银行在估值、准备金和风险加权方面使用了不同的(往往未披露或披露不足)方法和假设,增加了不透明性,降低了最终客户的可比性。这种不一致性在危机最严重时增加了不确定性,并使试图比较和评估银行业绩和风险的监管者和投资者感到沮丧。

针对该问题,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分析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银行在资产分类方面的不同做法,并评估不同的做法所带来的后果和差异。该工作组分析和评估了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关键术语(例如不良贷款、亏损、撇账等)的定义差异。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文献回顾和向28个司法管辖区的39家银行发送问卷和案例研究等方式,研究分析了行业做法。对贷款分类方法的调查证实,不同司法管辖区及银行的信贷分类计划、术语及其定义存在很大差异。由于缺乏一致的国际框架指导银行和监管机构对问题贷款进行分类,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或银行中具有相同名称的一个类别实际上并不涵盖具有相同信用度的贷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将贷款列入该类别的标准各不不同。

巴塞尔委员会特别注意到,会计和监管框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存在差异,如用于建模目的的减损概念或违约定义。分析还发现,调查所涉及的司法管辖区中,超过一半的司法管辖区已经制定了与会计框架和/或违约定义中使用的不同的本土/国家资产分类监管定义,以实现基于审慎考虑的一致的资产质量监管报告和披露。

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为所评估的两个重要的术语--“不良暴露”(non-performing exposures)和“监管容忍”(forbearance)制定了通用定义指引。这就是《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的由来。

《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的定义建立在许多国家现有定义的共同点之上,旨在为信贷分类提供术语上的清晰度和定量及定性标准方面的指导。此外,这些定义有助于改进对不良风险暴露和监管容忍的识别和监测,并促进关于资产质量的这两类关键指标的监管报告的一致性。

《办法》的实施会否导致银行不良率增加?

《办法》强调以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而《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指出,“对于非零售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如果银行对该交易对手有一个以上的风险暴露,则当任何一个重大风险暴露为不良时,银行必须将对该交易对手的所有风险暴露视为不良。换句话说,应在交易对手层面适用不良状态。”

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与2007年发布的《指引》相比,《办法》更加关注第一还款来源,逾期超过90天的资产,即使抵押物充足,也将被划归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从理论上说,根据《办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债务人在一家银行的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这家银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换言之,一个债务人在某家银行的不良债权一旦超过某一阈值(10%),该债务人在这家银行的全部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这意味着该债务人在这家银行的被划为不良的规模可能在短期内跳升近9倍。这当然意味着在《办法》实施后银行的不良资产规模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银行的不良资产规模乃至不良率存在大幅上升的可能。

但是《办法》的实施考虑了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设置了两年半的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一定时间做好实施准备。

具体而言,《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关键词: 商业银行 金融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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