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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大胆PIP裁员竟靠“开曼群岛法律”撑腰?

2016-09-27 19:57:28  来源:智酷界

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通报,三名美团前员工因为股权激励计划凭空“蒸发”,一纸诉状将美团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应得股票期权。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公司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2011年2月1日入职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13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税收问题由行政机关管理,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刘先生并未支付行权款,无法建立在尚未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依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中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显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美团有限公司,三快在线公司与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兴。《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载明期权授予方为MEITUAN CORPORATION,代表该公司签字的人员亦为王兴。

实际上,美团虽然在近期的合并传言中一直保持沉默,背后却丝毫没有放慢裁员的脚步。有疑似美团员工在网上爆料,美团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裁员超过1万人,已有部分城市开始执行裁员计划,甚至有更详细的PIP计划曝光。在这一计划中,一二三线城市的后15%员工,四五线城市的后20%员工,将进入淘汰预警名单,两个月未达标,就将被裁掉。另据已离职的美团员工透露,在PIP考核计划启动之后,考核指标主要为提成、拜访、独家率等,即使不被裁掉,销售的工资平均也要下降30%,最高下降60-70%。

由此可以看出,做为美团的员工,无论之前得到过任何许诺,最终当公司不需要你的时候,个人权益永远得不到切实保障。今后,可能越来越多的美团“前员工”将会通过法院起诉的形式维护自身权益,而美团方面是不是可以借口“开曼群岛法律”一劳永逸的回避这些现实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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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面积仅有259平方公里,但却汇聚了数量惊人的外国注册公司。有资料显示,目前平均每年有4300家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全球700多家银行均在该群岛设有分支机构,岛内的金融业、信托业总资产已超过2500亿美元,占欧洲美元交易总额的7%。

开曼群岛之所以吸引企业纷纷前来注册,首先得益于当地宽松的注册政策。在开曼群岛,只要年满18周岁的人即可注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需要5万美元,且不需要验资。公司只需有1位股东和1位董事即可。

其次,根据开曼群岛的税收规定,岛内税种只有进口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等几个简单的税种。诸如在其他国家常见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动产税等税收,在开曼群岛均不收取。

此外,开曼群岛在上市审批、年度申报等审批流程方面也均比较宽松,同时没有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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